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吉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计划发展、质量首位、个人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有重点,发展学生党员要有计划、按比例进行。
1、在教职工中发展党员,重点以高学历、高职称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为主。
2、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不受比例限制,但要控制数量和结构。
3、在本科生中发展党员,要放在入校后的第二、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五年制本科生),一般情况下按第二学年4%、第三学年6%的比例实施,五年制本科生按第二学年2.5%、第三学年3.5%、第四学年4%的比例实施,第一学年和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发展。
4、每届本科生发展党员总体比例要控制在入校时本科生非党员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要由本人自愿申请,党支部委员会审议批准。入党积极分子由基层党委和党总支统一注册登记,报学部党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对每个入党积极分子都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指导对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了解掌握思想和现实表现,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培养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教育分经常性教育和专门培训学习。
1、经常性教育由各学院(中心)、机关党委,后勤党总支具体负责。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教育活动,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题分析,提出教育改进措施。
2、专门培训由学部党委负责,由党务办公室和马列教研室共同承办。学部每半年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集中组织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按学校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接受集中培训学习;培训过程中进行考勤和考核,填写《党校培训登记表》;经培训合格的,发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七条 重点积极分子的确定。重点积极分子是党支部重点培养和计划发展的对象,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
1、基层推荐。确定重点积极分子要经团支部推荐(团员)或党小组提名(教职工和非团员研究生),以开团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议的形式进行。
2、政治审查。由各党支部按学部下发的《调查提纲》规范的内容进行,学生(含研究生)证明材料由入校前所在中学或高校提供;教职工证明材料由进入学部工作以前所在单位提供;在学部工作五年以上教职工的证明材料由本单位党委提供。
3、民主测评。由各党支部按学校对拟发展党员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要求进行。测评范围:学生(含研究生)在所在年级中进行,教职工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4、支部研究。各党支部要根据下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和本支部党员队伍的数量、结构确定重点积极分子,报所属党委审定。
第八条 发展党员要按计划进行。学部每年11月份制定下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各基层党委和总支负责对拟列入发展计划的重点积极分子进行超前考察,并制定具体的发展计划,党务办公室负责计划汇总,学部党委负责计划审批。
第九条 新党员的接收。
1、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以票决的方式,在计划发展的重点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
2、对确立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3、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发展对象,确定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预备党员的审批由学部党委负责,在每年的3、6、9、12月中旬集中办理。各单位报批预备党员时,要于审批当月的5日前向学部党务办公室上报审批名单和每个拟报批对象的相关材料,党务办公室会同各单位联合审核整理后,报学部党委例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举行入党宣誓。各基层党委、总支每年“七一”前后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当年入党的新党员和入党后未参加宣誓的党员必须参加。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党支部负责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管理,每季度考察一次;预备党员要主动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活动,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交纳党费,每季度进行一次思想汇报。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进行全面考察,党支部委员会提出转正意见,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遇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按预备党员审批的时间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在校生或教职工有下列情况的,不宜发展入党。
1、在校生累计有3门课程考试(含考查课)成绩不及格,重点积极分子当年有1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2、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二年内不宜发展入党。
3、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或各类成人教育学生人事档案不在学部的。
4、群众评议或民主推荐满意率达不到85%以上的。
5、年龄接近退休,且不作为发展重点的教职工,虽要求入党多年,但无比较突出表现的。
6、从外单位调入学部工作时间不满两年的教职工。
7、未经学部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8、入党手续和相关材料不健全的。
9、经上级党组织认定的其他不宜发展入党的情况或个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