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部各类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学部各类党支部工作,努力把基层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把党员队伍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切实把党支部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学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力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围绕新时期高校党的工作的“两项根本任务”,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不同类型党支部的性质、地位和主要任务
第一条 学部不同类型的党支部是指学部在教学、科研、机关、直属单位、学生和经营性等其他单位中设立的教师党支部、机关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企业党支部和其他类型等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党支部是各单位政治领导、思想建设、构建和谐和推进科学发展的政治核心,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行党员教育管理、实施党内监督和保障中心工作顺利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条 教师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策,组织群众学习“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保证党员和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教育党员和群众大力弘扬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责任心,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
3.负责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4.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参与研究、讨论本单位的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重要经费开支、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及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
6.团结群众,支持单位行政领导工作开展,主动沟通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保证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正确实施。
7.对教职员工的典型选树和表彰奖励提出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
8.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消除不和谐因素。
9.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利益,协同有关部门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10.做好日常党务工作,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工会小组等基层群团组织工作。
实验动物中心综合党支部、人兽共患病研究所党支部、幼儿园党支部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策,组织群众学习“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保证党员和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对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法纪、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3.支持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热爱本职,精通业务,面向基层,优质服务,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所属单位和人员的机关作风建设,积极开展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
5.经常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6.对机关人员的典型选树和表彰奖励提出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
7.做好青年干部和职工的培养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8. 定期开展机关业务培训,认真抓好机关保密教育,保证机关办文、办会、办事质量,保证机关安全无事故。
9.各学院、中心办公室党支部负责流动党员和毕业生档案留校党员的联系和管理,负责党组织关系未转出党员的联系和管理。
10.做好日常党务工作。
后勤党总支相关党支部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保证党员和学生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教育、引导党员和学生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党的纪律,遵守高校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校园安定团结。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及时解决党员中存在的问题,自觉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
5.定期研究和分析学生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领导和支持单位学生管理、团支部建设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开展工作,关心和支持各类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开展。
7.接受青年团员的入党申请,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和考察等工作。
8. 有计划地做好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按时定额收缴党费,及时转接党组织关系,按要求做好流动党员管理。
9. 对大学生的典型选树和表彰奖励提出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
10.组织大学生开展各类“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
学部“一村一名大学生”党支部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策,组织群众学习“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保证党员和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技术研发、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在单位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7.领导和支持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和考察工作,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9. 对职工的典型选树和表彰奖励提出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
10.做好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部经营性单位党支部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党支部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党支部的原则
1.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教学、科研单位,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企业,学生各年级、专业或班级等,都应该按建制单独成立党支部;
2.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单位总体党员人数较少,没有条件按建制建立党支部的单位,可根据党员数量、分布和结构情况,本着工作性质相近、办公场所相邻、便于领导、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但联合支部党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
3.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基层党委、总支,应在支部成立且学部党委批准后,及时明确这类党支部的性质、作用和主要任务。
4.学生党支部可按学科专业或年级或班级,建立相应党支部,但每个学生党支部的党员人数不得超过30人。
第三章 建立党支部的程序
第八条 建立党支部应当经过学部党委批准。
1.请示建立党支部,须向学部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部门)工作性质和任务,人员数量,现在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量等简要情况;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支委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等。
2.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5人或7人为宜。
⑴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可建立3人支部委员会,也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
⑵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部,除正、副书记外,可根据支部委员名额多少和工作需要,酌情设组织、宣传、青年、保卫、纪检、群众和统战等委员。
⑶支部委员名额较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同时兼管应由几个委员担负的工作。
⑷学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具有一年以上党龄且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牢、学习成绩优的学生正式党员担任,也可根据需要,由教职工担任(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但支部副书记和委员,必须在学生当中的正式党员中产生。
3.支部正、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本级党委审查后,报学部党委审批、备案。
⑴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由本级党委审查后报学部党委审批、备案。
⑵支部正、副书记在基层党委未批准之前,可作为临时召集人暂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⑶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缺,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时行补选。如果已接近支部委员会改选时间,也可待支部改选时一并产生。改选或补选结果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由本级党委审查后,报学部党委审批、备案。
4.特殊情况下,各基层党委可以直接决定建立党支部,指定支部委员会成员,但事后必须向学部党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的任期。
1.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2.任届期满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无特殊情况,非经上级党委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条 党小组的组成
1.党小组是党支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若干部个小组,每组推举小组长1人。
2.党员不足6人的党支部,可不再划分党小组。党员的组织生活、学习等活动,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进行。
第四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是一级党的基层组织常设机构,负责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是党支部具体工作的组织者和主持者,是支部委员会“一班人”的班长。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1.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
2.组织实施并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3.紧密结合支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4.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对党员教育、党员发展、支部活动、表彰奖励和其他重要工作做出安排,抓好落实。
6. 做好党政之间的协调工作,同行政领导密切配合,互相支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7.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抓好“一班人”的学习,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协调支部成员间的关系,不断增进团结,指导和督促支部委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每名委员的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工作,并做好分管工作。书记不在位时副书记履行书记职责。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立场坚定。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事业心责任心强。热爱党的事业,热爱党支部工作,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勇于创新,锐意进取,紧密结合支部实际,不断探索做好党支部工作的新途径。
3.思想品质好。眼界宽阔,襟怀坦旦;言行一致,敢于坚持原则,说真话,办实事;民主作风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集中大家智慧;有坚强的组织纪律观念,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服从党支部的集体领导,服从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4.熟悉支部工作业务。达到“八会”:会做党务工作,会讲党课,会依靠组织生活制度管理监督党员,会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会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会调动党员和群众工作积极性,会创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的工作。
1.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或批评党员的建议。
3.拟制发展党员计划,组织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4.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组织进行党员鉴定、登记和统计工作。
5.负责收缴党费、接转党组织关系,负责流动党员和党组织关系未及时转出党员日常联系、定期报告等工作。
组织委员要有坚强的党性观念和高度的原则性,要掌握党的组织工作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熟悉组织工作业务,不断提高执行政策和按组织原则办事的自觉性。
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方面工作,一般也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的工作。
1.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和学习情况,提出党的教育意见,拟订党课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学习“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础知识,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3.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围绕每一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工作。
4.配合行政领导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一起,积极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5.协助行政领导抓好群众的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宣传委员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经经常研究国内外形势,汇集信息资料,拓宽知识面,提高宣传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体察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反映,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教育。
不设青年委员的党支部,有关青年、团员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宣传委员负责。
第十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工作
1.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同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3.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负责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4.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违反党的纪律案件。
5.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6.按照上级要求,实事求是地及时申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收入情况。
纪律检查委员要认真学习党规党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纪检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处理问题;有坚强的党性,敢于和善于同党内各种不正之风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法为准绳,公正地分析和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满腔热情地帮助犯错误的同志改正错误。
第十九条 青年委员的工作
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支部开展活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
2.关心团干部的成长,帮助团干部搞好自身建设。
3.指导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知识,做好本职工作。
4.支持党支部根据青年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5.学生党支部的青年委员通常应担任共青团支部书记,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团支部工作情况;对团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好团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及时给予指导。
青年委员要勤奋学习,掌握做好青年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善于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为青年人所喜闻乐见的各项活动;经常与团员青年保持密切联系,做他们的知心朋友,了解他们的情绪和要求,教育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善于调动团的骨干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没有青年团员的教师和机关党支部可不设青年委员。
第二十条 保卫委员的工作
1.负责法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2.了解所属人员思想变化情况,分析研究发生政治事故的规律性,主动把工作做在前头。
3.协助行政领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单位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程序。
4.发生政治、刑事案件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在保卫、公安部门的指导下查清案情。
保卫委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基层保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学习保卫工作的有关知识,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善于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犯罪苗头,建议支部不断修订完善防范措施;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按政策办事。
第二十一条 群众工作委员的工作
1.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组织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和抢险求灾工作。
3.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民族政策和党群干群关系情况,提出做好群众工作的建议。
群众工作委员要努力学习掌握群众工作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熟悉相关的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统战委员的工作
1.对党员进行统战政策教育,具体抓好统战政策的落实,经常向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统战工作情况。
2.了解掌握统战成员的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培养、安排和使用等工作。
3.与统战成员保持密切联系,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 党支部的集体领导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1.凡属支部范围内的重要或重大问题,必须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党支部书记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2.党支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都应进行讨论。
⑴属于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支部委员会要作出决定。
⑵对虽然属于行政负责人有权决定,但事关部门或单位建设全局,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也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讨论,提出建议性意见,为行政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途径。
(一)支部党员大会
1.传达上级决议决策,研究贯彻执行措施。
2.定期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3.进行党内选举。
4.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决定。
5.讨论本单位重大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领导本支部全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议事规则
1.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提出议题并主持会议。
2.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
3.会议要做详细记录。
4.党支部的决定,要按规定向全体党员传达,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处置
1.对意见分岐较大的问题,除时间紧迫必须尽快作出决定外,一般情况下尽量不要匆忙作出决议,力求在进一步酝酿讨论、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2.对支部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支部委员会或上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3.支部委员不超过半数,无法召开支部委员会,而又必须讨论决定问题时,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4.不便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的问题,可由正副书记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5.没有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凡属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如有个别问题,不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的,可由书记提出意见,报本级党委决定。
第六章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切实抓各项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的主要内容。
1.会议制度。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制度、支部委员会制度、党小组会制度。支部党员大会,学生类型的党支部每月应召开1次,其他类型的党支部每季度应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应每月召开1次。
2.党日制度。每月第二、四周的周三下午时间为学部党的活动日时间。主要用于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党的活动、处理日常党务等工作。
3.党课制度。学生类型的党支部,每月至少要进行1次党课教育;其他类型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党课教育。
4.报告工作制度。学生类型的党支部委员会每季度或每学期,其他类型的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5.支部民主生活制度。每学期期末召开一次支委民主生活会。
6.党员汇报制度。学生党员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其他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流动党员或组织关系未转出的党员,每季度必须向所在党支部写出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将其整理存档。
7.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要结合每学年的党内评先表彰活动,进行民主评议党员。
8.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委员要有针对性地联系1-2名党员和群众,每名党员负责联系1-2名群众,每季度与联系人谈一次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每学期召开1次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支部工作;有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单位,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团结合作。
第二十九条 党的组织生活应坚持的原则
1.启发自觉。提倡开展谈心活动,尽可能使矛盾在谈心中解决。
2.开展批评。敢于自我批评,敢于批评他人,及时纠正不良倾向。
3.发扬民主。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切实保证党员有权向党的组织或在党的会议上对党员干部或支部成员提出批评。
4.实事求是。提倡讲真话、讲实话,不扣帽子、不抓辫子,允许改正、允许申辩、允许保留。
第七章 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条 党员发展工作要严格按《吉林大学农学部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要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不满一年以上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⑵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等规定教育内容基本完成的。未进行上述教育内容学习,或对党的基础知识掌握不多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对先进性不明确、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程序
⑴党支部要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汇报,并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⑵党小组召开会议,提出研究意见后报党支部。
⑶团组织推荐(限共青团员)。
⑷召开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推荐发展对象。
⑸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本级党委审查。
⑹本级党委进行超前考察,召开党委会研究并确定发展对象后报党务办公室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列为下年度党员发展计划。
⑺确定发展对象,应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支部内2名正式党员培养联系人担任,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2.一般情况下,1名正式党员不宜担任5名以上的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
3.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要定期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定期填写有关考察写实。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有关入党材料,凡涉及考察写实内容的,必须由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本人填写,不得由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本人填写。
第三十三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⑵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2.没进行政治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十四条 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1.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⑴个别访谈。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听取对发展对象的真实意见。
⑵召开座谈会。找若干群众,通过集体座谈的形式,征求对发展对的意见。
⑶进行公示。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支委会意见等),通过张榜、公告等多种形式,在发展对象单位和工作场所等处进行公布。
2.进行民主测评。在拟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内外群众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赞成票数达到85%以上的,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3.进行公示。党支部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前,由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⑴公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
⑵公示的内容: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申请入党时间、现任职务,支委会意见和举报电话(设在本级党委)等。
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⑷未进行公示的,或经公示有严重问题查实的,不得发展入党。
第三十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1.支委会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之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⑴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⑵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支委会经研究讨论无异议后,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当面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
2.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⑴支部书记报告会议主题、出席会议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具体要求。
⑵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⑶人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过程、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⑷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培训和公示的等有关情况。
⑸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计票、公布表决结果。
⑺党支部书记宣布党员大会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⑻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3.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要保证到会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同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党员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时,也要改期召开会议。
⑵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本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本人)及入党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不能讨论、研究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
⑶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之前,支委会要通知支部全体党员。
⑷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2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⑸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实行票决制,不能通过举手表决的形式进行。
表决票设赞成、不赞成和弃权三项(预备党员转正的表决票分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三项);
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由党支部书记提名,到会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
票决结果当场宣布。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经监票人验核有效后,应统计在相应的票数内。
4.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内容
⑴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
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⑶对发展对象能否接收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为多少);
⑷通过决议的时间等。
5.党支部书记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写在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上;由组织委员代填决议的,填写完毕后,必须经党支部书记本人进行核实。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填决议。
6.党支部要于5个工作日内,将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报本级党委审查。
第三十六条 学部党委批准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的工作
1.接到学部党委对党支部报批预备党员的批复后,支委会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2.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找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预备期内的有关考察要求。
3.编入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4.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预备党员预备期内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参照本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党内选举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选举的任务
1.选举本级党支部委员会。
2.补选本级党支部委员。
3.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选举应遵循的原则
1.候选人名单应由党员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可以经过预选产生,也可以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2.选举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3.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举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4.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
5.任何组织和个人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违反选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选举办法
1.差额选举形式。具体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进行选举;另一种是在正式选举前进行差额预选,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预选应先提出差额预备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后,从得票超过半数者中确定正式选举候选人。
2.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数、支部委员会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
3.候选人的提出。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经党员大会通过后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由全体党员酝酿提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选举准备工作
1.拟订选举程序;
2.审查候选人名单;
3.准备选票;
4.设置投票箱;
5.核查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必须有支部全体正式党员4/5以上参加,方可选举,否则选举无效;
6.向本级党委报告选举单位准备情况和选举时间,请求指示。
第四十二条 选举工作的基本程序
1.宣布开会,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说明到会符合法定人数。
2.宣布选举办法。主要是介绍上级党委和党务部门有关选举问题的规定、指示,讲清本次选举的形式、任务、方法以及选举的注意事项等。
3.介绍候选人情况。包括候选人工作简历、政治面貌、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回答选举人对候选人情况所提出的问题。
4.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推选办法可以由党小组提名,大会举手表决通过,也可以在大会上直接提名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负责监督发票、投票和计票。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负责分发、计算选票工作,当众检查票箱并封好。
5.分发和填写选票。计票人应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准确地核对选举人数,分发选票;会议主持人说明选票填写方法;选举人填写选票。
6.投票。在投票之前,监票人必须在计票人的协助下,当众检查票箱并封好,(党员人数少的也可不设票箱)。投票的顺序是: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然后在监票人监督下,选举人逐个进行投票。
7.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众开启票箱,进行计票。其步骤是:
⑴先清点核对票数,如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所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如多于所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组织选举。
⑵选票清点无误后,进行监票计票。
⑶计票结果由计票人向监票人报告。
8.宣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当众宣布候选人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根据候选人得票情况,宣布哪些人当选。
9.封存选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查看选票,待保留一段时间,经上级许可后销毁。
10.将选举结果报本级党委审查后报学部党委审批、备案。
第四十三条 候选人当选的确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置
1.候选人得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得票多的人当选,至取够应选名额为止。
2.如果几个候选人得票相等而无法确定哪个人当选时,应对这几个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如连续二次选举仍难以产生结果,应停止选举,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指定相关人员,采取与选举单位党员个别或集体谈话的方式,统一思想认识后,再重新组织选举。
3.候选人名字以外的正式党员当选,与候选人当选同样有效。
4.选举过程中,有违反选举规定情况的,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选举大会后的工作
召开本届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进行党支部委员分工。会议由支委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选举产生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以及研究支部委员的工作分工。会后,应及时就会议情况及各委员的分工情况报本级党组织审查后,同时报学部党委审批、备案。
第九章 党支部的日常党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转移党组织关系
1.党员因工作调动、升学、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需要转移党组织关系时,由所在党支部书记出具证明,基层党委盖章,本人到党务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本人不能办理的,只能由各单位党务秘书代为办理,其他人不能代办党组织关系。
2.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情况下由党员本人携带,按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及时到所去单位报到。
3.因故不能由本人携带介绍信的,可由各单位党务秘书按机要邮政的方式传递。
4.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或超期的,及时要求补办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同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丢失或超期三个月以上的,学部一律不予补办。
5.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由本人或各单位党务秘书持有关证明和本人入党材料,到党务办公室审查无误后,再办理组织关系。入党材料未经党务办公室审查,不得装入本人学生档案或人事档案,不予办理党组织关系。私自将入党材料带走而又未办理党组织关系的,给予党纪处分,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脱党或劝退处理。
第四十六条 接收组织关系
1.党员从外单位调入时,党支部要依据党员介绍信或证明信,及时接收其组织关系,核查其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党费交至何时,介绍信是否过期。介绍信过期的,要查明原因,本人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同时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处分。
2.组织委员要根据支部的意见,及时将新来的党员编入某个党小组,并按要求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介绍信、《登记表》和有关入党材料报党务办公室审查、备案。
3.党员不慎将组织关系丢失,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尽快查明原因,如确属丢失,应向党务办公室报告,并与原单位联系补转。不及时报告或未办理补转手续的,学部不予承认党员资格或给予党纪处分。是组织原因给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要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
4.未办理党组织关系接收手续的,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预备党员不办理转正手续。
5.办理完党组织关系手续的预备党员,既使预备期已满,也要考察半年以后,合格的按期转正,不合格的继续延长考察期,考察满一年、确实又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
流动党员是指正式组织关系在原单位党组织,因外出工作、学习、毕业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原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分为流出党员和流入党员。
(一)对流出党员的管理
1.流动党员外出前,党支部要指定专人找其谈话,进行教育,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卡和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库,掌握党员流动的去向、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要经常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等情况,遇有重要活动应及时通知流动党员返校参加党内活动。
4.流动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对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经常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了解预备期内各方面的表现,符合条件,应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流动党员未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或流动期间表现较差的,应延期转正。
6.因档案留校、或就业未找到合适工作岗位、或学生外出做实验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的,必须到所在党支部按规定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未办理的或外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不予办理组织手续或给予党纪处分;情况严重的,按脱党处理。如果人数相对集中、情况比较严重的,要同时追究党支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7.党支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将流出党员情况报告本级党委、总支,本级党委、总支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报党务办公室。
8.流出党员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如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9.流出党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本人应提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并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本人准时返校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履行转正手续;如本人虽已提出了申请,但不能返校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一律不予履行转正手续。
(二)对流入党员的管理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告本级党委、总支,本级党委、总支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报党务办公室。
2.及时将外来党员编入指定的党小组,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分配适当的工作任务。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各方面情况反馈给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4.做好流入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等工作。
5.各党支部不负责办理流入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第四十八条 收缴管理党费
1.每名党员应按时定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2.交纳党费的比例
⑴学部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含教职工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党员)应以一定的工资基数交纳党费。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⑵本科生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
⑶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为每月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党员一次自愿交纳千元以上党费的,应由学部财务处直接收取,并开据相关证明。
4.党员因生活困难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不交纳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入党之月起交纳党费。
6.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
7.党费收缴工作由组织委员具体负责。
8.党支部对党员交纳的党费应逐月如数交到本级党委、总支,各基层党委、总支应每季度将党费全额上交学部财务处。
第四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年满18周年,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推荐,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2.建立档案。批准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为其建立个人档案,党支部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由各单位党务秘书负责整理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报党务办公室备案。
3.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定期进行培养考察。
第五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校培训
1.党务办公室和马列教研室在学部党委领导下共同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2.各基层党委(总支)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实行书记负责制,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学员的指导自学、组织讨论、社会实践、考勤、填写培训鉴定、考前教育等工作。
3.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学员须由所在党支部提名,经所在基层党委(总支)推荐后,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报党务办公室审查。学部不接受个人报名。
4.参加学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不少于六个月;
⑵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有较好了解,入党动机端正,要求迫切;
⑶全日制学生前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前50%;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同学中有较好群众基础;
⑷经过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的认真考察培养,拟列入重点培养或发展对象。
⑸各类考察、培养手续完备的。
5.各单位选送学员的数量不得超出本单位当年计划发展党员数量的2倍。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配的学员名额可上浮至上学期学员名额的110%,最多不超出本单位当年计划发展党员数量的2倍。具体名额由党务办公到根据实际情况确实:
⑴上年度单位学员选送工作及时、准确、无差错的;
⑵上学期选送学员100%通过结业考试的;
⑶其他特殊情况被认可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配的学员名额为上期名额的90%,具体名额由党务办公室确定:
⑴上一年度学员选送工作拖拉、有差错的。
⑵上一期选送的学员有15%未通过结业考试的;
⑶上一年度选送的学员中有因违纪被学部通报批评或除名。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对象
⑴到学部工作和学习时间不满半年以上的。
⑵没有经过党小组推荐,且党支部没有例会研究的;或虽有例会研究,但没有最终决议的。
⑶没有按要求填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定期考察不到半年的。
⑷虽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但经党支部讨论,决定为不合格积极分子的。
⑸参加学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期间,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虽已参加培训,但未参加考试的。
⑹现实表现较差的,或受过各类纪律处分的。
⑺学习成绩较差的,或学年内有1门以上必修课或限制选修课不及格的。
⑻在上一期党校培训工作中,被取消培训资格的,下年度不作为党校培训对象。
第五十一条 党员档案管理
1.从入党申请人批准为入党积极分子时起,党支部都要为其建立档案,使用专门下发的制式档案袋。
2.党员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必须为本人手写材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计划发展对象超前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党校学习结业证书、党校学员培训登记表、团组织推优材料、学生学习成绩单、自传、外调材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转正申请书、教工入党综合审查材料等。
3.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档案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保管,预备党员办理完转正手续后,由各单位党务秘书负责保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档案,在未办理完组织关系手续前,不得装入本人学生档案;办理完组织关系手续后,方可装入本人学生档案。教工入党材料未办理完转正手续前,由各党支部或各单位党务秘书负责保管,办理完转正手续后,由各单位党务秘书负责交学部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4.由于组织或保管人的原因,不慎将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入党材料丢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证明外,不再补办入党手续,同时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第十章 党支部的创先评优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党支部的创先评优活动主要内容是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模范党支部书记。
第五十三条 先进党支部的条件
1.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支部富有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建设发展,坚持党的工作与单位中心工作紧密融合、同步加强、相互促进;
3.坚持在单位教学、发展、稳定中作用突出、成绩显著;
4.能够不断改进和创新党支部工作,全面落实支部建设的基本任务,取得明显成绩;
5.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员工和广大学生,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作用;
6.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支部班子建设;
7.在各类教育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在推进和谐学部建设中表现突出;
8.党务工作规范严谨,群众满意率高。
第五十四条 优秀党员的条件
1.政治思想坚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坚持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模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要求,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策坚决认真。
2.完成任务圆满。热爱本职,精通业务,勇于开拓创新,完成任务积极主动,工作成绩显著。
3.组织观念牢固。积极参加党组织的生活,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决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除外出开会、学习、休假等原因外,参加组织活动不少于总数的80%
4.作风纪律严格。严守党纪校规,公道正派,言行一致,也于抵制不正之风,能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品质优良。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正确对待名利、待遇,善于团结同志。
6.联系群众密切。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能做群众的表率。
第五十五条 模范党支部书记的条件。所在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本人具备优秀党员条件。
第五十六条 工作程序
采取自评、互评和总评三种形式进行,利用每年“七一”前的时间,由各基层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学部党委审批。
1.优秀党员的评比。在民主评议党员基础上,由党小组推荐,党支部提名,基层党委审定,总体比例控制在5%以内。
2.先进党支部的评比。采取党支部自评、互评,基层党委考评、总评的形式进行,总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
3.模范党支部书记。由党支部提名,基层党委研究确定,总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五十七条 表彰办法
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模范党支部书记的表彰,由学部党委组织实施,在每年“七一”期间,结合先进基层党委的评先表彰一并进行。
1.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的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1000元;
2.被评为优秀党员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
3.被评为模范党支部书记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
4.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党支部和模范党支部书记的单位和个人,学部授予“先进党支部标兵”和“模范党支部书记标兵”称号,给予3000元现金奖励。
5.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党员的个人,学部授予“优秀共产党标兵”称号,给予1000元现金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部原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地方,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