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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10作者:编辑:admin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学校各级组织与师生员工的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吉林省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各单位处理的事项。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明确一名校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信访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校内各单位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并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单位的信访问题。

第九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

(三)协调职能部门处理本校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四)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信访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学校职能部门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到职能部门进行走访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一接待人应认真进行登记、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需进行调查核实研究的,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并答复信访人;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一接待人应及时与信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直接到信访办公室进行信访活动的,信访办公室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转告相关职能部门,限期60日内作出处理,答复信访人并将信息反馈信访办公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主管信访工作的学校领导签批受理部门,信访办公室协助受理部门协调其他部门研究解决;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该职能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阅批师生员工来信,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检查指导本单位信访工作。发生群体上访时,信访人所在单位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信访办公室定期编印信访简报,通报信访信息。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办公室对已经受理并答复过的信访问题,不再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 信访秩序

第十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部门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应当首先向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提出信访事项,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一条 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部门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