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信访条例》于5月1日已开始施行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要,不少内容较之原来的《信访条例》,有了很大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1、明确了“一个目的”,即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2、规范了"两个行为",即规范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3、强化了“三个责任”,即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突出了“四个重点”,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5、确立了“五个原则”,即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公开便民原则;“双向规范”原则。
依据国家《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精神,同时结合近些年学校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学校制定了《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力争使其适合我校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分为总则、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办理程序、信访秩序、奖励与处罚、附则共6章26条。4月30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这是学校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今年我校落实依法治校方略中的一件大事。
这次《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的制定,主要从维护信访秩序、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办理程序、创新工作机制四方面入手。具体体现在九个方面:一是确立了信访工作的三项原则,即“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的原则;二是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三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及职责;四是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权、完善政策建议权和行政处理建议权;五是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六是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七是明确和细化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八是明确了信访事项的终结制;九是将行政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
一、维护信访秩序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规定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既指出了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规定中的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四条:信访人对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该职能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也规定了信访人应履行的义务,如规定中的第十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部门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规定中的第二十条:信访人应当首先向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提出信访事项,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在信访活动中禁止的六种行为。
对那些不依法上访、无理取闹、又不听劝告的上访人,要严肃批评教育;借上访之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以维持秩序。如规定中的第二十二条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部门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工作责任
1、明确了学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以往有的部门对学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存在着误解,认为有问题就是找信访,信访工作人员充当消防员的角色,起到隔离带的作用,要挡住信访问题。这次国家在《信访条例》中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信访条例》的有关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办理、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学校在制定《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中也明确了学校信访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中第九条):主要是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并且赋予了信访办公室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权、完善政策建议权和行政处理建议权。
2、各部门的职责
当前,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这对做好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受理信访事项,还是处理信访问题,都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到职能部门进行走访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一接待人应认真进行登记、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规定中第十条规定了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的七项要求。一旦违犯,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规定中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
对此,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由于历史和一些的原因,一些群众不知道、不善于或者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习惯于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遇到困难和问题就上访,把上访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唯一途径,由此造成大量矛盾纠纷在法定渠道之外寻求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因此,我们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善于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建立全新的信访格局
合校以来,学校信访量居高不下,除各原校区历史遗留问题外,随着学校各项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学生、教师、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如在招生、收费、学生生活设施的保障、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校区为职工建房、后勤服务集团职工改制、个别校产企业职工身份的认定等诸多问题,也引发了学生、学生家长、教师、职工上访和情绪过激的集体上访,直接影响了学校办公、教学和生活秩序,有的甚至影响了学校在社会上的形象。究其原因:有的是学校在改革前进中无法预测的问题;有的是部门间协调不够;有的是我们宣传不够,群众有误解;有的是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履行职责,把送上门的信访问题拒之门外,更有甚者怂恿信访人找学校,同时也助长了上访人“谁官大,就找谁”的不良的风气。为了规范学校信访工作,规定中做了如下规定:
第五条规定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规定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八条规定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明确一名校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信访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校内各单位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并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单位的信访问题。
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工作不是信访机构一家的事,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积极协调配合,需要全校的力量齐抓共管;要求我们各职能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信访事项的发生;同时强化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和本单位主管信访工作领导的职责。
这次《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对各单位负责人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应阅批师生员工来信,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检查指导本单位信访工作。发生群体上访时,信访人所在单位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
三、明确办理程序
1、信访程序
我们倡导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基层解决不了的,由基层出面与有能力解决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规定中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信访人应当首先向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提出信访事项,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该职能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2、信访渠道
目前我们的信访渠道主要有走访、信件访、电子邮件访、电话访。将来我们还将建立网上访,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方便。学校的信访信箱是:xfbl@jlu.edu.cn;学校信访电话是:5167065;与校工会联合开办的语音信息台是:5168744,24小时服务。
3、受理、办理程序
发生信访事项后,由于受理、办理部门对处理程序不清楚,存在相互推诿、敷衍的情况,致使信访事项办理的周期增长,对此师生员工意见很大。这次《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并强调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十一条规定:学校职能部门和信访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学校职能部门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到职能部门进行走访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一接待人应认真进行登记、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需进行调查核实研究的,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并答复信访人;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一接待人应及时与信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对信访办公室与职能部门间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信息沟通上也同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涉及两个或两个部门以上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时有争议的;对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信访事项,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信访人直接到信访办公室进行信访活动的,信访办公室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转告相关职能部门,限期60日内作出处理,答复信访人并将信息反馈信访办公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主管信访工作的学校领导签批受理部门,信访办公室协助受理部门协调其他部门研究解决;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于在关系上、程序上、时限上都做了明确的要求,尤其在时限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受理的部门必须给予信访人明确的书面答复。就避免了以往的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的事情发生;避免了以往在学校一访多年、反复访、过激访的情况发生,提高了工作效率。
4、明确了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这次,《吉林大学信访工作规定》还做出了如下几种信访情况不予受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答复过的信访问题,不再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缠访、闹访、集体访情况的发生,同时也减少接待部门的不必要的接待。
学校的信访工作规定公布与实施,规范了学校的信访工作,密切了学校党委与师生员工的联系,保护了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明确了信访办理程序,维护了信访秩序,同时也便于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吉大的理念。对构建学校信访工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 建立起依法、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方向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