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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01-06作者:编辑:admin点击:

( 修订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吉林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可以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与校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及退职、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

(三)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其教职工代表的大会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四)遇有其他情况,需要更换、补选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与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学校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校工会委员会,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兼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并确定一名专职副主席任副秘书长。秘书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学校工会,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层单位可根据条件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劳务酬金和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五)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以全体教职工大会形式建立制度,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1/3以上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教职工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会议的召开办法,可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章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