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实验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印章包括“吉林大学农业实验基地”(简称行政公章)和“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农业实验基地党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公章)各一枚。印章是基地单位、党组织合法存在的标志。为了保证基地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基地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基地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
2、代表基地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基地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
3、其它情况需加盖基地行政公章的。
第二条 党总支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基地党总支的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
2、其它情况需要加盖党总支公章的。
第二章 印章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凡是使用行政公章的,由基地主任审批。
第四条 凡是使用党总支公章的,由基地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三章 印章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批准人”栏内签字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六条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取得联系并得到同意后,由印章使用人在备注栏里注明情况,可先行用章,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办法
第七条 基地印章由综合办专人负责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印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的安全负责,印章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不经批准,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基地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耽误工作。
第十条 保管人负责对印章进行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第十一条 保管人因工作调动,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印章管理人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印章需要带出本单位以外使用时,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能将印章用于申请用印的事项,并对带出期间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印章严禁在空白表格、信函、证件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及空白纸张上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用章。
第十六条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述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保管人应拒绝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按程序用印,认真核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内容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应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第十九条 单位名称变更、印章损坏时必须停用印章。
第二十条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基地综合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有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吉林大学农业实验基地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