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实验基地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各部门的记账和报销程序,结合基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地财务管理和结算在学部财务处本级财务和结算中心建账,由学部财务处直接管理。
第二条 基地设财务室,财务会计、出纳接受学部财务处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按照学部的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基地的财务记账、成本分析和报销工作。
第三条 基地的收入(事业拨款、专项经费、内部转账收入)和支出在学部财务处建立账目以外,基本财务室也要与对应的科目重新建账、记账,以便于基地的财务统计、成本核算和双向核对。
第四条 事业拨款、专项经费在学部下拨到财务处相应科目时,基地财务会计需在基地财务室相对应科目中记账。
第五条 转入学部财务处的基地收入(内部转账收入),收入部门负责办理转账审批。批准后把转账票据交给基地财务室,由会计记账,出纳统一到学部财务处办理。其它人员不得自行办理。
第六条 到学部财务处报销的基地开支,发票粘贴和报销单填写及审批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报销单签字批准后,交基地财务室,由会计记账,出纳统一到学部财务处报销。报销完成后,出纳把现金或转账支票交给采购人员。
第七条 基地会计每个月要核对基地在财务处的各科目与基地财务室的相对应各科目的资金收支与结余,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并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实验基地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