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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实验基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14作者:编辑:admin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实验基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全体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实验基地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基地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和“部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 基地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地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基地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排除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检查灭火器材的完好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每年按上级要求定期更换配备的消防器材。

第六条 供电用电管理

(一)基地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须报学部经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审批;

(三)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四)各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七条 基地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火灾隐患整改

基地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第九条 基地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自身执法情况接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大学实验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