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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部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0作者:编辑:admin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部教职工的工作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部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保证教职工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部所属各学院(中心、所、基地),学部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考勤责任单位。各单位主官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中心、所、基地)行政副职领导为考勤工作责任人。各单位须指定专人兼任考勤员具体实施考勤工作。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学部教师(不含兼任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下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单位工作情况掌握;其他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上下班时间按学部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学部教职工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干私事。非坐班制人员和坐班制教职工均不得全职从事其它校外工作,如有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实,将上报学校予以除名处理。

第五条 新引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新接收的博士、硕士生均为学部在编职工,应正常参加考勤。

第六条 各考勤单位要确实按要求认真考勤,并按学部统一制定的考勤表(样表附后)填报,每月30日(遇双休日、节假日可延后)将当月考勤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学部人社处。学部人社处将各单位考勤情况在学部办公网予以公示,请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七条 各考勤单位应建立教职工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应真实完整。各教学单位对非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每周应有一次集中考勤,也可结合集体组织活动一并进行。

第八条 学部人社处、纪监审处负责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优秀的考勤员和考勤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考勤不认真、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考勤行为之一的,视为考勤责任事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当月考勤情况的单位,学部将于下月起暂停发放该单位所属人员的校内津贴。

2.无正当理由延期补报考勤情况的单位,学部将视情扣发该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和考勤员的校内津贴。

3.所报考勤情况与事实不符或出现擅自离岗人员而隐瞒不报的,学部将视情扣发该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和考勤员的校内津贴。

第十条 学部人社处设立考勤举报箱,受理举报考勤工作中的问题。举报人应具实名,学部为其保密;所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学部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学部后勤服务集团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勤管理办法,接受学部人社处的监督指导,并按时将考勤结果报人社处备案。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二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请假的期限,由处级单位领导和学部主管部门审批。处级单位准假的,须随考勤报表一同报人社处备案。

第十三条 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续假、销假按原请假渠道办理。时间在10天以上的,主要以书面形式续假、销假;时间在10天(含10天,下同)以内的,可以先以口头形式续假、销假(由单位考勤员负责),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四章 休假的种类及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假

1.凡请事假在10天以内的,经所在处级单位批准;10天以上的,经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审批。

2. 处级单位负责人请假(包括因公出差),10天以内须经分管学部领导批准,10天以上须经学部主要领导批准后报人社处备案。

3. 请事假在5-10天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50%;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校内津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事假所在月份的工资和校内津贴。

第十六条 旷工

1.旷工3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的全部校内津贴;旷工4天(含)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及校内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学部将上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2.坐班制人员迟到早退月累计5次者视为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并在学部内通报批评。非坐班制人员每星期要参加本单位的考勤至少一次,每月缺勤2次的视为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3.学部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岗。擅自离岗人员自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等;擅自离岗时间达30天(含)以上的,学部将上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考勤单位应将擅自离岗人员及时报学部人社处。

第十七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须持学部门诊部或规定的医保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社处审批。治疗原则上在本地就医,如需异地就医,需持省级医保管理机构审批的相关证明到人社处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5至10天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25%;病假1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50%;病假在一到两个月的,扣发病假所在月份的全额校内津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除扣发校内津贴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除扣发校内津贴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对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者,其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4.病假连续3个月(含)以上者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单位上报学部批准后,方可病休。在病休期间,每3个月由学部门诊部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鉴定,每年3月、6月、9月、12月作为医疗鉴定指定月份。鉴定结果和个人申请由门诊部统一送至学部人社处,由学部核准后方可继续病休。对于确因伤病、不能进行医疗鉴定者,需由学部门诊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对于无故不按指定时间进行医疗鉴定而病休的,按旷工处理。超期4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及校内津贴;超期30天以上者,学部将上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5.因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造成伤、病、残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婚假

婚假时间为3天,实行晚婚的职工,婚假增加12天,经所在处级单位领导批准即可。

第十九条 丧假

凡双方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过世,可由所在处级单位领导根据情况酌情给假,但不得超过三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需要料理丧事的,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条 产假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含产前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照发,校内各种津贴停发,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

3.女职工对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时间,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路途属工作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5.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息21天至42天。以上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可以合并计算(假期含双休日)。休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停发休假所在月份的校内津贴。

6.所需休假由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时间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时间为20天。

2.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进行,假期时间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探亲假经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审批。销假后,凭请假单由人社处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路费。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及探亲、旅游

1.学部教职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出国(境)探亲、旅游的,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内进行,除按事假在人社处办理请假手续外,其他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公派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工资、校内津贴停发,一年内保留公职,逾期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自费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寒暑假除外),出国(境)期满,逾期不归3个月以内的保留公职,逾期不归3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学部批准考取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不参加考勤;在攻读研究生期间,停发校内津贴。如延期毕业,需经处级单位同意,报学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部引进的学术带头人及以上层次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如不能正常参加考勤,学部将根据其贡献,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从国外聘用的人员,按协议规定执行;对学部返聘人员按签订的协议或有关约定进行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判刑、拘留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其全额工资;其它处理按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停发基本工资的,按有关规定,在未解除聘用关系前,只发给本人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由人社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地方和学校规定不相一致的,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原《农学部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废止。

附:农学部教职工考勤情况一览表。